收藏 | 財政部發布第五批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下)
2021-11-11
十一、首次執行準則實施問答
問:
對于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應當如何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2006年之后發布并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第38號準則”)基于2006年發布的各項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對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的新舊銜接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2006年之后,財政部陸續制定或修訂發布并施行多項企業會計準則及解釋(以下簡稱“新準則及解釋”),其中涉及的相關銜接規定屬于第38號準則未涵蓋的內容。因此,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總體上應執行第38號準則的相關規定,但是第38號準則的相關規定與新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不一致的,企業應當以新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為準。
十二、其他相關實施問答
問:
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答: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問:
小微企業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問:
小微企業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對于小微企業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其他收益”科目。
問:
企業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企業應當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十三、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
問: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中反映。
財政部發布第五批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上),參見:http://www.guduzixuezhe.com/show?id=5288
轉載:王震
本文轉載自:財政部
作者:財政部會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