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統一捐贈如何避免稅收風險?這個案例有價值
2021-11-12
集團公司統一捐贈是一種常見的捐贈行為,但是如果操作不當,易引發稅收風險,近日,中國稅務報刊發了某央企集團統一管理捐贈事項的案例。筆者認為,這個案例非常有實用價值,為集團公司統一捐贈規避稅務風險提供了參考。
集團公司統一捐贈是一種常見的捐贈行為。實務中,不少集團公司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向各成員企業收取捐贈款,以集團名義進行公益性捐贈,并取得以集團公司為捐贈人的公益性捐贈票據。這些集團公司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各成員企業可將公益性捐贈票據復印件、集團公司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按照稅法規定比例稅前扣除。
這種想法是不對的。首先,成員企業向集團公司支付的捐贈款項,并不屬于“接受非應稅勞務”,不適用28號公告;其次,公益性捐贈屬于多部門共管的稅前扣除事項,特別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出臺后,對公益性捐贈的票據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即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這里既未允許以票據復印件備查,也未允許以集團公司名義的票據備查。因此,集團公司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各成員企業既未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捐贈,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要求。一些集團公司認為,若要符合稅法規定,除非改變捐贈模式,讓各成員企業單獨去捐贈,但這又不符合集團整體的利益考量。
案例
2020年,某央企集團在疫情暴發后,積極支持疫情防控,集團總部迅速組織旗下各實體單位進行捐贈。該集團共有全級次企業約500戶,為提高捐贈效率、迅速馳援一線,A集團征求各下屬實體單位的意愿并匯總后,統一墊付捐款3000萬元,并根據下屬實體單位捐贈金額,形成捐贈明細表單,向各下屬實體單位收回了代墊的款項。捐贈時,該集團將捐贈明細表單提供至受贈方,受贈方按照捐贈明細表單向具體捐贈實體單位開具捐贈票據。據此,雖然A集團總部虧損,但各實體單位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充分適用了疫情防控捐贈扣除政策。
——選自《中國稅務報:聽入選央企分享涉稅管理的那些事》
上述案例就注意到了這一風險。A集團公司征求并匯總了各下屬實體單位的意愿,先統一墊付捐款,再根據下屬實體單位捐贈金額形成捐贈明細表單,向各下屬實體單位收回了代墊的款項。捐贈時,該集團將捐贈明細表單提供至受贈方,受贈方按照捐贈明細表單向具體捐贈實體企業開具捐贈票據。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傳統的集團捐贈模式,問題的關鍵在于各成員企業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該央企的捐贈模式仍然是集團捐贈,但其處理相當于各成員企業向受贈方進行捐贈,并分別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該企業既沒有改變集團捐贈的模式,又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既能夠稅前扣除,又避免了稅務風險,可謂魚與熊掌兼得。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文標題:《集團統一捐贈稅務管理案例,有價值》
作者:馬澤方
轉載:王震
本文轉載自:每日稅訊
作者:中國稅務報,馬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