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稅收:合伙企業稅收政策梳理
2021-12-02
一、征收個稅:國發[2000]16號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規定,具體稅收政策的征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具體落實:財稅[2000]91號
為落實國發[2000]16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其主要內容如下:
1、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2、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即:所謂的“先分后稅”原則。
4、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5、特定情況下,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補丁文件:國稅函[2001]84號
針對財稅[2000]91號文中未明確的實務中反映的部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作出規定: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3、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四、扣除標準調整:財稅[2008]6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將工資、薪金支出,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業務招待費支出參照2008年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
即:從財稅[2000]91號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以下法規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备臑椤捌鋸臉I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概念更新:財稅[2008]159號
根據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合伙企業法》,對此前文件的部分概念進行了重新理清,更為準確。
1、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支持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特別優惠政策:財稅〔2015〕116號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對財稅〔2015〕116號文中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如何征管做了具體規定。
七、支持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特別優惠政策:財稅[2018]55號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作者:法稅先鋒劉金濤
轉載:王震
來源:金蝶云社區
原文鏈接:https://vip.kingdee.com/article/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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