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義務人,6個容易出錯的問題!
2021-12-03
問題一
李總是甲公司的股東,原始投資額100萬元,控股100%,現在股權轉讓給王總,賣價300萬元。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個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是否需要補繳個稅?自然人股權轉讓,股權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個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是否需要補繳個稅?自然人股權轉讓,股權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答復:
1、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因此,李總屬于股權轉讓方,為個稅的納稅人,王總屬于股權受讓方,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王總屬于股權受讓方,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不需要補繳,但是需要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0.5倍-3倍罰款。
3、股權轉讓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該是受讓人,股權所在的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義務。股權所在的企業要向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變動情況。
問題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了購銷合同,請問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答復:
甲公司與乙公司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購銷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問題三
甲公司無租使用乙公司的房產,請問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答復:
甲公司無租使用乙公司的房產,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產權人乙公司,甲公司作為使用人,僅是代為繳納。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的具體范圍包括: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3、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由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問題四
我是一家個體戶,請問我們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復:
個體戶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問題五
合伙企業是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復:
合伙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發布財稅[2008]159號文《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59號文”)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單位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六
納稅義務人跟扣繳義務人一樣嗎?
答復:
不一樣。
納稅義務人就是納稅,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兩類:
(1) 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比如單位支付職工工資,單位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2)為納稅人辦理匯款的單位。
作者:郝老師說會計
轉載:王震
來源:金蝶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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