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防暑降溫費不能都按福利費扣除!賬務處理有“講究”
2021-12-07
又到一年盛夏時,不少企業發放防暑降溫物品或給員工發放相關補貼。需要財務人員注意的是,防暑降溫費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并不都按福利費稅前扣除,今天小編就此事分析一下。
2021年的高溫季已經到來,我們大家對于“防暑降溫費”還是比較期待的。可是,在實務中,財務人員對防暑降溫費的稅務處理,通常情況下被歸集到企業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的福利費中。
這種操作是否正確?筆者認為,對于相關的防高溫、防暑降溫支出,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劃分和處理。
勞動保護支出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由此可見,按照上述規定,對于高溫天氣作業人員應提供勞動保護,一般情況下,有的單位需要購置如戶外大型遮陽傘、遮陽帽、風扇等,還會發放一些預防藥物如藿香正氣類藥物、風油精、仁丹、清涼油、十滴水等,也會在現場提供一些防暑降溫飲料。對于這些支出,屬于勞動保護范圍,可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稅前扣除。
高溫補貼屬于工資范疇
根據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對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享有的高溫補貼應作為工資進行歸集,進行稅前扣除。
提醒
以上兩種情況的支出,都是對高溫天氣下作業人員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企業行政人員、客戶服務等其他人員。
防暑降溫補貼按福利費處理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企業向其他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補貼,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來處理。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有三類:……第二類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發放的這類防暑降溫補貼,需要在福利費中扣除。
本文轉載自:廣東稅務
轉載:王震
作者:每日稅訊微信、中國稅務報